特殊普通合伙中两种责任形态各自的范围
时间:2023-04-24 20:30:58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文将简单介绍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种责任形态各自的范围。

1、合伙人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

从美国各州的立法来看,引起有过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情形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1)合伙人本身的不当行为,包括合伙人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的行为和渎职行为;

(2)合伙人直接监控之下的雇员不当行为,包括合伙人参与了雇员的不当行为,或明知其有不当行为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的行为;

(3)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及其雇员的行为,当其发生时已经得到了通知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以致产生债务;

(4)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与债权人、客户订立的协议中,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之外的行为。相比之下,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规定的相对粗略,其范围包括:(1)执业合伙人对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与执行合伙业务无关,维持合伙日常商业运作产生的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用电及通讯等所花费的费用。(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范围

这主要有两个方面:(1)没有执业又无任何过错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因过错引起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中不存在过错的合伙人,对共同执行事务中其他执行人的过错行为形成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

3、责任财产的范围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包括保险及执业风险基金中应占的份额承担责任,其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实行分离,从而阻断债权人对其进行直索责任的追究;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首先,应由合伙企业的财产予以清偿,包括以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予以清偿,这是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责任财产;其次,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再以有过错的执业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按照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作为第二顺序补充清偿的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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