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有过错推定责任实施目的
时间:2023-04-02 09:21:46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此处的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有损害,但无直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时,医疗机构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就应当承担医疗过错责任的一种法律规定。

为什么在已经明确规定医方过错归责原则及相关义务之后,还要设立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呢?这是因为,医疗是一种技术性专业性强的技能,患者一方在医患纠纷的举证方面处于弱势,客观上形成了双方实际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称性,所以需要在法律规定方面做一定的调整,于是就出现了关于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的规定。

条文所列出了三种过错推定情形:第一种是由于医疗机构直接违反了相关诊疗规定而做推定其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存在患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医疗机构又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行为,即可推定其存在过错,这种情形下的推定过错主要依据较为直观的表面证据进行;

第二种与第三种推定过错的情形,是因为医疗机构实施了主观恶意行为而推定过错的。如果在有患者损害事实发生的前提下,再加上医疗机构又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就依法推定其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承当责任。

一、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医疗机构担负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防治疾病的任务。所以,它的设置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由国家统一规划设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三)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同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分为几个类别

(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分为6个类别,分别是:

1、管理人员;

2、医师;

3、护士;

4、药学技术人员;

5、医技人员;

6、其他人员。医疗机构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二)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是: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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