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盗窃罪所处分的客体并非无主物自身,而是其所属于他人并经由合法方式实际控制之物。所谓无主物,即是指不存在所有者或所有者身份不明的物件,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遗失物、漂流物以及埋藏物等多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
然而,若有人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无主物进行占有,且此种行为又符合盗窃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如秘密窃取,那么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举例来说,倘若某位人士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一件无主的贵重物品,并且其行为同时满足盗窃罪的其他要素,那么他就有可能面临盗窃罪的法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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