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省里统一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各地不得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二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别高于或低于20%的市要逐步统一到20%。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三是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统筹项目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含审定的原行业统筹项目)执行。省级统筹实施前各地执行的统筹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并报省厅备案。四是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全面性、平衡性、专用性、规范性原则,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金收入预算主要根据以前年度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增长及费率调整等因素,综合考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含清欠)、利息、财政补贴、上级下拨基金等指标编制;基金支出预算主要根据离退休人数的增减变动、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等因素,综合考虑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上解上级基金等支出指标编制。五是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切实调动各市的积极性,各市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及当年收支结余基金,仍采取现行的留存各市管理的办法,需要动用结余基金的,必须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两部门批准。同时各市要按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额的一定比例上解省级调剂金,具体比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六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满足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实现省、市、县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数据及时交换和信息共享,并逐步延伸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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