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并向全社会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多少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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