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设立成功之后,是会有诸多繁琐事项的,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会,有资格去选举董事会的成员,也需要对审批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报表等,若是股东会取代董事会,那么不仅会加重股东会成员的工作量,也有可能会出现任务推挤的情况,这是对公司发展不利的,故此一个完整的公司是同时存在股东会、董事会的。
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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