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失效即为原本即未生效且无需经过解约程序。
其含义在于,此种类型的合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有效合同的基本要求,因此其产生的合同关系在签订之初便不具有合法性。
而与此相比,合同解除则涉及到无效合同已经被确定并成立后的处理方法,旨在消除已经具备有效性的合同效力;
值得关注的还有,若合同因当事人主动违规违法产生,此时应追究其不当所得的财产,然而此现象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却并不存在。
因此可以明确地指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存在能否进行解除的议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