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政府有什么补偿手续
时间:2024-02-25 22:47:04 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拆迁政府有什么补偿手续

政府拆迁房屋需要的手续有: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

4、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

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9、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对拆迁款不满意怎么办

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依据房屋征收部门的报请作出补偿决定。此时,对决定不服可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n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n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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