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见过程中的保密性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对于正在接受拘留或监管的涉案人员,其律师通常在执行机构内部与他们进行会面交流。
这个过程是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控或者录音记录的干扰。
然而为了保障特定看守职务以及会见活动的顺利进行及安全性考虑,相应的执行机构可能被允许安装视像监控设备于会见场所。
其次,当律师会见这些人员的时候,他们都可以携带一到两个随行人员陪同。
并在此期间,他们如有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持有相关证件,可以协助律师来制作询问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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