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秦女士2014年入职一家公司担任业务员,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底薪为零,工资按销售金额的12%提成;为方便秦女士开展工作,由公司发放工作证、介绍信等证件;同时规定秦女士在跑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四个月前,秦女士在联系业务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花去1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8级伤残。为此秦女士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秦女士只是公司名义上的业务员,彼此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秦女士的伤自然不构成工伤。
律师说法:
天津市天烁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表示:工伤的存在的确是以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但是具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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