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存在一份名为劳动合同的文件,雇主已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关系经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或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解除或终止。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在雇工与雇主之间,存在一份名为劳动合同的文件。而雇主已经依照法律规定,为雇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职工如何领取一次性医疗费的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残的,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如果医疗费已经结算或者统筹地区已经支付,那么就不需要再领取一次性医疗费的补助金。因此,工伤职工需要先确认自己已经享受了医疗费用的结算或者统筹地区的支付,如果已经享受,就可以不再领取一次性医疗费的补助金。
这段话讲述了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残,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如果医疗费已经结算或者统筹地区已经支付,那么就不需要再领取一次性医疗费的补助金。因此,工伤职工需要先确认自己已经享受了医疗费用的结算或者统筹地区的支付,如果已经享受,就可以不再领取一次性医疗费的补助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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