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下如何与执行方协商偿还债务
欠款人寻找执行法官,向执行法官叙述自身的状况,表述要想协商还款的意向。
1.实际上,在债权人将欠款人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并不会立刻就判定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优先让双方进行庭外调解,就欠款方面进行一次协商,看欠款人是否有足够的还款意愿、债权人是否能够接受协商分期还款的方案;
2.法院在强制执行欠款人之后,也有一次协商还款的机会,欠款人找到执行法官,向执行法官讲述自己的情况,表达想要协商还款的意愿,法院也是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外调解;
3.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不接受协商分期还款的话,法院也是无能为力的,如果欠款人有能力执行的话,法院就会强制执行,如果欠款人没能力执行的话,法院有可能会暂停本次执行程序;
4.如果债权人接受分期还款的话,建议欠款人需要按时进行还款。
二、偿还债务强制执行要准备哪些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执行的标的、申请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等。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等证明文件。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该法律文书应由法院出具,并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如果有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应在此处详细列明。
5.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果被申请人不是法院,而是其他机构或个人,需要提供其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6.其他要求的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要求的材料,例如担保书、调查报告等。
三、偿还债务强制执行的条件
偿还债务强制执行的条件有:
1.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n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n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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