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是公司股东对债权人负无限连带责任。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属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由公司股东对债权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滥用职权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职权应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职责怎么样办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职责就是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出资的责任,如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与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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