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书写的内容
时间:2023-08-03 18:20:26 2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出借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2、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微信号、QQ号、邮箱等现代通讯方式),同时将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予以保留

3、借款金额及交付方式,大额借款建议采取转账的方式进行,便于保留证据。账号显示的收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的,需在合同中注明。现金交付的,需在合同中注明,交付时需借款人出具收条

4、利息的计算方式

5、还款期限,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但需给借款人合理期限履行

6、担保。借款时涉及担保的,可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亦可在借款合同中直接增设担保条款。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用途、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保证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其他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借款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根据出借方资金来源和经营方式,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由于各种贷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因此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种类。

2、币种。

因为外汇管制需要,国家对人民币和外币借款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当事人应当对此加以约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涉及贷款人利益的保护,合同对此应当约定。

4、数额。

当事人不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借款总金额,还应当明确每次提供贷款的金额;如果订立最高额贷款,每次贷款的数额应在最高限额内。

5、利率。

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不过,在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中,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使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要支付利息的,其利率也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6、期限和还款方式。

除上述内容之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保证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其他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虽然预期收益和违约金是可以并存的,但是两者相加起来的总共赔款数额已经超过了年利率的24%的话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了。同时,借款合同当中的债务人应该知道,对于债权人来讲,预期收益和违约金根本就不是一种性质,不按时还款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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