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故意隐瞒涉疫旅居史被处罚
1月13日下午,据济南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联防联控与社会稳定组通报,天桥区居民孙某因涉嫌故意隐瞒涉疫重点地区旅居史,被依法处罚。
据通报,1月1日,根据指挥部认真核查,孙某被判定为有涉疫重点地区旅居史相关人员。在天桥区疫情防控专班工作人员落地随访过程中,孙某故意隐瞒自己的旅居史,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天桥区公安分局纬北路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传唤,经查,2021年12月28日,孙某自行驾车由浙江杭州到宁波市政务中心办事(宁波市当时为疫情中高风险区),当天驾车返回杭州,2022年1月1日中午乘高铁到达济南。经询问,孙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1月13日在孙某解除集中隔离和居家健康监测措施后(其间多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处行政警告处罚。
二、隐瞒行程不报如何处理
隐瞒真实行程及病情不报涉嫌犯罪,但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对甲类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疫情期间造谣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进行造谣、传谣的,依据情节承担法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进行治疗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构成犯罪的,对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n(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n(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n(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n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n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n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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