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中的竞聘行为往往会对该罪的判定产生潜在影响。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若竞聘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关键要素存在关联性,并且竞聘行为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具有重大影响力,那么这种竞聘行为便有可能对最终的定罪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举例来说,倘若竞聘行为直接引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或者在竞聘过程中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进而显著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那么这类竞聘行为就有可能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一种情节,并因此对定罪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文3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