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罚处理的方法有:
(1)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
(2)训诫。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以书面形式保证悔改,以后不再犯罪;
(3)道歉。即人民法院责令犯罪情节轻微、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悔改、道歉的教育方法;
(4)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犯罪情节轻微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由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记忆、降职、降级等行政处分。
非刑罚处理方法概述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非刑罚处理方法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对于衔接、协调各种不同性质的处理方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伸张正义,防范犯罪,都有重要作用。
非刑罚处理方法,除本法第36条规定的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包括本条所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适用本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分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如果应当判处刑罚或者不构成犯罪,则不能适用。这与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不同。
2.虽然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理。条文规定的是可以,即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也不是一律都给予其他处理,是否给予其他处理,
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指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罚。它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而应当宣告无罪。因此,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有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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