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扶养关系人包括哪些
法定扶养关系人包括如下:
法定的扶养人分为三类,先说父母长辈对子女的抚养,这也是被关注最多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实际没有直接抚养、照顾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子女也有权利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抚养能力或者已经去世,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位的抚养义务履行者。最后是孩子的兄长和姐姐,在父母无力抚养或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对弟弟妹妹也是有法定抚养义务的。
二、扶养关系产生的条件有哪些
扶养关系产生的条件有:
1.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2.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3.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双重帮助;
4.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兄弟姐妹之间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吗
兄弟姐妹之间有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也有可能互相存在扶养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因此,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具体而言,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并不是必然发生的法定义务,而是有条件的。
简而言之,就是依法应该尽到扶养或者赡养义务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不能尽其抚养或赡养义务时,才由有能力的兄弟姐妹来承担扶养义务。
主要原因是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是位居第一的,只有第一顺序的履行义务人不存在或者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进行补位,履行扶养义务。否则,兄弟姐妹之间是不需要相互履行扶养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n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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