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
时间:2023-04-07 10:33:24 2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总体上看,有这样一些观点。

1、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有义务为发展单位的业务而努力,因此,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

2、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在当代社会,职务类型的作品一般情况下,在当时人员留在单位或者是离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都依然是属于单位所有的,只不过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的话,他们是可以来进行无偿使用的.

一、离职后的职务作品丢了如何处理?

离职后的职务作品丢了可以到有关的登记部门来进行一个原件的查询,离职后职务作品的归属者依旧是职员所在的单位,对于职务作品很多情形下都是职员由于工作的原因才创作出来的,并且创作者通常是一个团队,故此种情形,即使因为个人原因该职员离职,也是公司等单位依旧拥有该作品的所有权。

一、怎么确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一)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职务作品,是单位职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文学、艺术类作品。“工作任务”,是单位职工在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类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特殊职务作品,是职工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科学技术类作品。科学技术类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也可归入特殊职务作品。

对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三)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条文所说的合同,应当是书面合同。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受托人可能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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