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刑事抗诉: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而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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