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破产参加权,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参加破产清偿的诉讼活动。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首要环节。债权虽客观存在,但仍须通过申报形式提出行使权利的请求,才可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偿还。即使是已开始执行程序的债权,如因破产程序开始而被中止,也应当履行申报程序,债权人不得以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已知其债权存在为由不作申报。债权的申报可由债权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报时应说明债权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很多国家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中国则规定向法院申报。各国法律通常规定,债权申报在破产宣告后进行,在开始和解程序时,也规定有债权申报程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申报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进行。债权申报定有期限,有的国家为固定期限,有的国家则规定为弹性期间,由法院视案情在期间内确定。中国法律规定,以通知书形式送达的已知债权人申报期为收到通知后1个月,以公告形式送达的债权人申报期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对逾期未申报的债权,有的国家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有的国家规定,债权人仍可补报,但需自行承担债权调查费用,对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也不得再提出异议,在分配除斥期间内仍未申报的方不予清偿。中国法律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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