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四川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女)、罗某(女)、王某某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7—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的一天,吸毒人员徐某用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郭某以每克280元的价钱购买冰毒5克,随后郭某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处拿回冰毒5克卖给徐某,并收得人民币1400元。今年4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联系在成都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购买50克冰毒回眉山贩卖,并安排郭某和罗某前去购买冰。两嫌疑人坐车到成都后,在王某某的租住屋里以11000元的价格购得49.38克冰毒,并将冰毒藏于郭某的靴子内。郭某与罗某坐车回眉山,在眉山市客运中心站被丹棱县公安局查获,民警从郭某靴子内搜出49.38克冰毒。随后,在郭某的协助下,民警在犯罪嫌疑人合租的房子里将王某某抓获,并在其房间内搜出6.23克冰毒及仿真手枪一支。4月12日,民警赴成都将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并在其租住屋里查获重522.17克的白色粉末K粉一袋。另查明,四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吸毒人员,并通过以贩养吸的形式维持自己堕落的生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女)、罗某(女)明知是毒品,以贩卖牟利为目的,非法收买和乘车携带运输、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并向他人非法出售,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遂依据相关刑法做出以上判决。(完)
延伸阅读:量刑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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