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如何理解“继承人放弃继承”。
根据《民法典》,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以理解为,继承的发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为法定要件,不以继承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的应该是已经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理由是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发生,而此时,财产已经发生转移,只不过是在分割前由继承人共同共有。这一观点是比较正确的,持此观点者有法条依据,也可由学理所得出。“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在继承开始时生效。在继承的情形下,依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遗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发生了转移。故继承中的物权变动,只能是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另外还有一种理解,认为继承权的放弃等同于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待商榷的,其认为继承权的实现依赖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而《民法典》继承编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见继承的发生的条件不是继承人所能控制的,其成就的唯一条件就是被继承人的死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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