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提取的房屋财产权的问题:
1、在婚姻关系缔结前购买的房屋并且全额支付完房款的,这笔款项将被视为个人的婚前财产,即使在未来进行离婚诉讼中也不会被计算在内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2、如果在婚前置办贷款购置房屋,其中首付款的支付是由配偶中的一方完成的(或者一方姓名加入到了不动产证),那么该房产权能被认定为个人婚前资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自领取结婚证书起计算,后续的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享财产的范畴,因此当面临离婚诉讼时,夫妻双方有权利对其进行明确的协议处理。
若未能达成共识,这个房产将被判定归属于登记人所有,同时存储于登记人名下的剩余债务则需由登记人负责承担,在此之前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相应部分,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有权向登记方提出索赔要求。
另外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如果在婚内购买的任何形式的物业,不论不动产权证是谁的名字,无论是谁支付了首付款,也不管谁支付的比例更大,这些房产都必须被标注为夫妻共有的所有权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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