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原因条文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对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执行法院贯彻的是当事人主义,不需要对异议进行审查的职权,只是将当事人的异议告知相关权利主体,如果没有对异议的反对意见,执行法院就会根据异议的意见修改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如果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执行法院就会通知异议人,等待其15天,根据异议人是否起诉决定,或者根据原案进行分配这样的规定完全贯彻了审判分离的原则,也符合一般的法理。(2)关于分配方案异议的诉讼分配方案异议的诉讼目的是解决争论当事人之间关于分配方案的争论。分配方案的部分变动可能会导致其他债权的偿还比例发生变化,因此分配方案异议的诉讼结果会影响其他债权人。本法律只规定异议人为原告,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与其他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无关。因此,诉讼中是否应追加他人为第三人(或被告),值得讨论。在实践中,除了争论双方以外的所有债权人,被执行人追加为第三者,一并解决争论。对此,不需要统一规定,审判庭可以根据争论事项是否影响其他主体的权利灵活把握。
刑事拘留与逮捕有何区别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与逮捕的主要区别如下:
(1)刑事拘留的职能机关一般是公安局派出所管辖,(小部分职务犯罪的属于检察院管辖);逮捕的职能机关是检察院,检察院批准逮捕。
(2)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这个阶段被刑事拘留的人可能构成犯罪。逮捕是已经由公安调查清楚,基本构成刑事犯罪,由公安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核实了批准逮捕,这里表示基本有罪了。
(3)刑事拘留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
(4)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7日,最长不超过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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