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质量问题有没有影响到房屋的根本居住?即原告可不可以要求被告换做其他房屋居住,如果房屋仅仅是质量瑕疵,可以修复的话,在保修期内,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保修责任。原告当然是主张房屋的根本质量问题,但是法院依据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没有认定房屋存在根本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支持原告提出的15万元质量赔偿金。
2、法院的判决书也值得研究,“虽然原、被告之间就602室房屋未签订买卖合同,但结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就602室房屋已存在买卖关系”,本律师认为,法院错误的把一般商品房买卖和房屋拆迁安置混为一谈了,本案是基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产权换房而取得涉诉房屋的,根本不是基于买卖合同而取得房屋,原被告之间根本不需要另行再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而只要依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即可判定原被告间的权利义务,而被告的维修义务是基于被告给原告的《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而确定的。没有必要把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写入判决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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