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有在日照、采光和通风妨碍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必要容忍限度时,权利人才可以主张民事赔偿,但主张的前提是判断日照和采光是否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义务,应以国家有关建设标准为准。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的建筑,即使对相邻建筑的采光权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
律师补充:
正常情况下,一个工程经过合法审批建造是不应该对相邻建筑物采光产生太大影响的,可是现实中大量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况,有的是整个项目建设就没有合法手续,有的是整体工程合法建设验收以后再违法加盖或者改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规划、施工审批阶段对采光问题宽松处理,还有些是为了解决遗留问题在政策有所倾斜,比如烂尾楼项目等。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如果确定日照受到周边建筑的影响,这里主要有两个路径,一个是向有关部门举报,一个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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