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指在离婚或父母分离后,非抚养权父母仍有权前往子女的住处探视他们。法律规定相对宽松,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细节,这些细节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协商好,可以让孩子接走。
关于探视权,法律规定得相对宽松,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细节,例如探视的时间、地点、次数以及方式等,这些细节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所以一般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协商好,是可以将孩子接走的。
探 视 权 能 否 限 制 接 走 孩 子 ?
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协议探望方式、时间,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行使探视权时,不能强行接走孩子,应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进行探望,并尊重孩子的意见。若探望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则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因此,行使探视权时需要尊重对方和孩子的意见,协议不成时则需按照法院判决行事。
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协议探望方式、时间,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行使探视权时,不能强行接走孩子,应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进行探望,并尊重孩子的意见。若探望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则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因此,行使探视权时需要尊重对方和孩子的意见,协议不成时则需按照法院判决行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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