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规定
时间:2023-06-09 10:46:21 1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速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近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分配机制,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完善职务发明股权和分红奖励制度,明确职务发明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条件、程序、方式和数额;鼓励单位与发明人约定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评定职称、晋职晋级时,将科技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实施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实行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成果形成股权、股权收益)的70%一次性奖给职务发明人或团队或用非政府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其所获股权或股权收益的70%奖给项目负责人或团队的优惠政策。《规定》明确,在未与职务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的情形下,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权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营业利润的3%;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以发明专利权出资入股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总额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职务发明人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后,除与原单位另有约定外,其从原单位获得的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权利不变,职务发明人逝世的,其获得的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权利由继承人继承。

该《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作为股权奖励对象的科技人员,不受所有制、身份和岗位等限制。作为分红奖励对象的科技人员,不受国籍、所有制、身份和岗位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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