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事件中的赔偿方式
时间:2023-07-02 18:56:27 1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仅限于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同时,《条例》规定的以上四种除外责任情形,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强险条款》第九条则进一步明确除外责任情形,除垫付抢救费用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条例》并未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纳入法定除外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宜对肇事逃逸作拒赔处理。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丧葬费、全部或部分抢救费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立法旨意在于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条例》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作为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理由在于:责任人因逃逸而无法确定,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不到保障。但事后查明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理赔程序处理,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肇事逃逸分为驾车逃逸(即《条例》所指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和弃车逃逸,二者均构成商业三者险的除外责任;同时,二者却都属于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只是因驾车逃逸导致责任人无法确定时,《条例》规定由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但并不因此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因此,从《条例》第二十四条明显看出:在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肇事司机弃车逃逸的,只要能够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则该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予以理赔。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肇事司机是驾车逃逸或者弃车逃逸,只要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能够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则保险公司均不得以肇事逃逸作为拒赔的抗辩理由。即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均应依法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对肇事逃逸如何赔偿

2009年7月26日,俞某驾驶自己购买的私家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因精神不集中而闯了红灯,适逢邱某穿过公路,俞某的汽车撞伤邱某并从邱某身上碾压而过,邱某当场死亡,俞某发现自己压人后,出于恐惧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事后,俞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理由是该汽车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交通事故逃逸者,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垫付,保险公司垫付之情形,不包括肇事逃逸的情形,故而其不应垫付。二者因此诉至法院,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确实,依照《条例》第24条之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受害人的丧葬费用、救助费用等应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然后再向肇事者追偿。2009年10月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沿袭了《条例》的做法,也将肇事逃逸作为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但是,从法院的审判实务看,在许多情形下,法官仍然会判决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例如《车辆肇事逃逸保险也赔了》,参见《中国保险报》2009年9月4日第6版)。法官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一方面因为救助基金尚未建立,受害人无法通过救助基金获得赔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官对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规则的怀疑。

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究竟谁该垫付赔偿费用?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有查明逃逸车辆与未查明逃逸车辆之区别,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有投保交强险车辆与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之区别。应当区别交通肇事逃逸的不同情形,分别要求保险公司或者救助基金垫付。

第一种情形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已查明,且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此种情形,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理由是,交强险采取随车主义,即投保交强险之机动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或先行垫付,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的过错,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或先行垫付。

也就是说,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因该机动车已交保险费,成为机动车危险共同体中的一员,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或垫付。驾驶人故意逃逸,其主观上虽有过错,但逃逸时事故已发生,保险公司的责任亦已发生,逃逸只能成为保险公司向驾驶人追偿的理由,而不能成为拒绝垫付的理由。再者,保险公司的垫付数额,较之救助基金垫付的数额为多,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此,此种情形的垫付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二种情形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已查明,但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此种情形,应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理由是,该机动车根本未投保交强险,未交保险费,如果仍由保险公司垫付,保险公司当然有些冤。并且,《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未参加交强险的肇事车辆造成受害人伤害者,由救助基金予以垫付。

第三种情形是:交通肇事车辆根本无法查明。此种情形,应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肇事车辆根本无法查明的情形,既包括驾驶人肇事后,明知发生事故,为避免承担责任故意逃匿者,也包括驾驶人对事故浑然不觉,在发生事故后迳行驱车离去者。总之,经公安部门查找,未发现肇事逃逸车辆的情形均属此类。

之所以要求救助基金垫付,是因为,既然肇事逃逸车辆无法查明,也就无法查明该车是否投保了交强险、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由于交强险实行商业化经营,在肇事车辆是否投保了交强险不明确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某个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垫付责任。若强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对保险公司有失公允。更重要的理由是,依据《试行办法》,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交强险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交付。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提交的保险费的用途,其中就包括了肇事车辆不明时对受害人的救助。因此,此种情形,应由救助基金垫付。

《条例》和《试行办法》均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未区分肇事车辆是否查明的不同情形,导致可能出现肇事车辆已经查明,且该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时,救助基金依然可能垫付。这或许是立法者文字上的疏漏所致。在这个问题上,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对肇事逃逸,救助基金垫付的情形,其明确规定:肇事汽车无法查明者,即只有肇事汽车无法查明时,救助基金才承担垫付责任。言下之意,若肇事汽车可以查明,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垫付责任。

全文2.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交强险 最新知识
针对肇事逃逸事件中的赔偿方式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肇事逃逸事件中的赔偿方式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