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面临破产清算之前更替法人代表时,一般情况下并不适宜直接向原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
为了确保企业在破产时仍能妥善处理各项事务并履行其所应负责任,企业单元应以其所有资产为依托,全额担责其相应债务。
然而若原法定代表人在此任职期间滥用其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免责权力,人为逃避公司现有债务,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方的权益,或是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了实质性的财务损失,那么债权方或者公司都有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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