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派出所调查取证24小时后要放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讯问被拘留者后,会将其释放吗
1、公安机关讯问被拘留者后,可能会将其释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对于应当被拘留,但是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需要告知检察院。
(1)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新的情况和线索。
只有满足了既定的条件之后,公安机关才可以实施拘留的措施。至于拘留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后,公安机关是否需要将其释放、是否可以逮捕,则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确定。若是公安机关虽然提出了逮捕的请求,但是检察院没有批捕,那么不仅不能进行逮捕,还需要将被拘留者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二十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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