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现行法律法规之准则,若未成年人在校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则学府需承担相应责任。
但若学校已竭力履行其职责于教育与管理工作之中,则无需担责。
至于学生在假期期间返回校园游玩时所受之伤害,学府亦无须承担责任。
实际上,当前许多学校均为学生购买了意外保险,实际理赔往往交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
而就监护资格而言,监护人应以最利于被监护人整体利益为原则履行其监护义务。
同时,监护人非出于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目的,不得擅自处置被监护人之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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