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的计生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生三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则是,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拓展资料:
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
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如果不是属于计划内二胎以上的,则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根据各省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一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五条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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