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考试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驶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属于无证驾驶或者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根据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内容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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