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前提
时间:2023-05-06 20:54:57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需要。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就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有如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不能具有人身专属性。

律师补充:

债权人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待命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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