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医疗待遇时,经办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授权书;
(二)伤者的委托书;
(三)工伤员工医疗的有关材料和有效票据,所提供票据应与病历本上的日期、姓名一致,并附上费用明细清单;
(四)工伤员工填写的《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劳务鉴定保证书》或提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经社保部门核准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大型治疗项目准单》(使用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
(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单位出具事故相关各方(含保险公司赔付)承担伤者医疗费的证明(属于机动车事故的);
(七)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