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譬如甲、乙、丙三人同时对一栋房屋享有抵押权,甲先登记,乙后登记,丙未登记,那么此时原则上是要按甲、乙、丙这样的顺序进行清偿的。此时若让乙成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对丙是没有影响的,对甲却有影响,此时就要经过甲的同意,否则是不能变动的。
一、抵押权清偿顺序
1、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5)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二、可以抵押财产有哪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4、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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