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优先权
时间:2023-05-04 10:51:44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税收优先权,实际上就是指当国家征税权力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应优先于其他债权。《税收征管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权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此条中所谓的“法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试行)》等法律所规定的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等债权。

由此可见,中国的税收优先权只是相对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或者在欠税之后发生的有担保的普通债权和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而言的,而相对于企业的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而言,则没有优先权。

申请优先权的条件有哪些?

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所谓正常国内申请就是指能够确定在该国提交申请日期的一切申请,而不问该申请结果如何。凡依照任何成员国国内法或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属于正常国别的申请。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与第一次申请内容相同的申请,后来又在同一国家被提出时,如果前一次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并没有提供给公众审阅,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也没有成为请求优先权的依据,则后来的申请应

被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提出日期应该作为优先权期限的起算期,前一次申请不能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如根据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时,其优先权期限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相同;在一国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申请也是允许的,反之亦然,优先权申请期限以后以申请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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