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检查内容和方法
1.安全管理
有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岗位和人;有24小时的值班制度;有值班记录,明确记载值班人员和值班时间,及问题记录;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记录(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演练);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掌握预案内容,可以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培训合格;特殊岗位“作业人员”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2.人员疏散的安全检查
人员聚集场所的人员疏散问题是安全检查的重点之一。包括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标志、应急照明的安全检查。
(1)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货物、设置摊位、摆放桌椅作为休息区等。疏散通道分为主、辅通道,不同经营场所的不同疏散通道的宽度要求不同。例如《北京市商市场安全管理规范》规定,主疏通道宽度不小于2.4m;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5m。属于人员聚集场所的具体行业安全疏散通道的宽度可参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及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范进行计算查询。
(2)安全出口一般人员聚集场所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每个安全出口应该满足如下条件:安全出口宽度应不小于1.4m;门内、门外1.4m内不得设置踏步;安全门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卷帘门、侧拉门、转门、吊门、电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使用;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营业期间不能上锁或堵塞安全出口。
(3)应急照明一般,相对独立的空间和用于人员疏散的位置都应该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有如下要求:营业区域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检查时,除按照上述要求检查硬件设施外,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人员进行试验来查看应急照明设备的工作状况。
3.对安全标志的检查
安全标志必须是由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或文字构成。
检查内容:采用的安全标志在图形、颜色、形状或者文字上是否符合国标、行标要求;设置位置是否正确。
检查标准:
(1)紧急出口标志的设置在以下位置必须设置紧急出口标志: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
(2)其他标志设置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灭火设备、手动报警器、报警电话等均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
(3)标志的设置要求标志的设置应合理、规范;“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各种安全标志应设在与疏散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一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他物体遮挡的地方;设置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易燃商品区要设置“禁止烟火”或“禁止吸烟”的标志。
4.对消防中控室的安全检查
消防中控室是消防中心控制室的简称,是一个单位安全防卫的中心枢纽。它一般由消防报警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等组成。对消防中控室的检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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