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怎么看效力?
时间:2023-07-27 16:52:50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因为虽然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但也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照齐全的机构。因此只要合同内容合法且没有超出经营范围的,都是具有法律处效力的。但是若日后发生合同纠纷的,则由总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法律是如何认定的呢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因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而无效(事实上是因为用人单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但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应当承担的劳动法上的义务,如果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分公司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承担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劳动者工伤的,分公司还应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应承担的义务。但以上仅限于理论上的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均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的义务。

随着业务量的逐步扩大,很多公司都会进行创立分公司。分公司跟普通的公司一样,完全可以独立进行经营,不过分公司有任何违法的事情,总公司会进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总公司,最好要控制一下分公司的权力,这样可以规避一些法律问题。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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