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执行机关是哪里,单处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2-24 19:51:32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罚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执行。单处罚金的情形: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一、适合单处罚依照哪个法律规定

对犯罪分子单处罚金应当依照以下法律的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偶犯或者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等情形的,即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二、对自由刑和罚金刑均可使用的案件,如何判处

对自由刑与罚金刑均可选择适用的案件,如盗窃罪,在决定刑罚时,既要避免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又要克服机械执法只判处自由刑的倾向。

对于可执行财产刑且罪行又不严重的初犯、偶犯、从犯等,可单处罚金刑。

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

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被告人犯数罪的,应避免判处罚金刑的同时,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对于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应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再执行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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