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执行,是相关的执法机关为执行人民法院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例如已确定的罚金而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罚金应由人民法院执行,但却在具体的执行行为中没有规定由法院哪个部门来执行,因此各个地方的法院做法不同,有的由刑事法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甚至有的是由法警来执行罚金的处罚。
单处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人或其家属在判决指定期限内缴纳的,为自动缴纳,类似民事裁判文书的义务人在裁判文书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犯罪人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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