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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执行机关是哪里,单处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2024-05-20 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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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罚金的执行主体是 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刑法》 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2、罚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执行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法院的哪个部门来执行。现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执行。理由是,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第 (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项执行死刑; (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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