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与拆迁实行先补偿后拆迁。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拒绝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办法,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产权交易的场所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搬迁期限、补偿期限、补偿期限、补偿期限、补偿期限、,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赔偿期间过渡的方式、期限等事项,应当订立赔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决定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将于日后公布。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为:如下所示:
1。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计划。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意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意见。5。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因旧城区改造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修改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6。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赔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9。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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