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由此造成外国法院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判决在中国往往得不到承认与执行。
一、离婚海外资产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只可以对夫妻财产中属于中国的部分进行分割,当事人可以在境外当地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把房产变卖折现后再归国,通过中国的法律进行分割。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均分。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约定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按约定处理。
如果双方在外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后,再依照我国法律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申请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涉外离婚适用的程序虽然与我国审理普通离婚案件时有所不同,但是,由于涉外离婚是一个特别程序,在特别程序没有作出规定时,还应以普通程序作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吗
强制执行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判断。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在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则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此时有的法院会要求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或者按照诉讼的要求处理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宜。如果追加上了夫妻另一方为债务人,那必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并可以就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受偿。
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如夫妻婚后购买一套房屋,债务人享有50%的份额,债权人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该50%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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