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破产清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公司申请强制清算需要哪些费用
清算由股东大会决定。清算费用,具体包括:
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4、清算委员会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
5、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催收债务差旅费;(6)其他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
财产总额包括流动资金、不动产、知识产权等,清算后财产总额是清偿债务后公司所得的净资产。
二、强制清算的特点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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