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学生在校园内不幸自杀身亡,只要学校已经切实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且其行为并未违反任何正当规定,则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当学生遭受伤害时,学校有责任尽快对受害者施以援手,并且有义务及时通知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情况允许的话,学校应该采取紧急救援手段进行救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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