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①公路建筑控制区;②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③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④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2、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①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②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③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3、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确保其在施工、拆除、正常使用及发生意外造成倾覆、损坏等可能的状况下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公路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互通立交区的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原则上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主线或者匝道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
4、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和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二)设计图案、颜色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三)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
二、办理材料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由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罗定分厅”(http://wsbs.loding.gov.cn:8001/web/servicehall/index.ptl)。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罗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出具《接收路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并要求申请人签名确认;作出受理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听证、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取厉害关系人意见,作出审查结论,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罗定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罗定市罗城街道泷江路63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罗定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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