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制度下,单位并不具备构成侵占罪的资格。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占罪的实施主体为一般主体,然而却并不包含单位这一范畴,仅仅只涉及到自然人。假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单位出现了将他人委托其代为保管的财务、遗忘之物亦或是被埋藏物品非法占有且数额较大却拒不归还的行为,那么这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便可能会被判定为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单位本身并不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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